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明生效
来源:法务局

第20/2023号法律《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于12月27日公布,并于明日(2024年1月1日)生效,有关法律的生效标志著澳门特区从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

第20/2023号法律主要从三方面优化行政长官选举的管理及流程,包括:完善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参选人的资格要求规定;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程序顺畅运作的机制;加强遏止违规行为及优化选举流程。

在完善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参选人的资格要求规定方面,上述法律新增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参选和出任选委会委员的资格条件,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选委会委员选举的参选人不得为外国议会或政府的成员,并规定上述人士在参选时须就拥护和效忠事宜作真诚声明,须签署并提交声明书,拒绝签署声明书者不得参选。

此外,法律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程序顺畅运作的机制,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列举相关判断标准,订明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就被提名人及参选人是否拥护和效忠事宜进行审查,并就不符合条件者向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对于管委会根据上述审查意见书作出的决定,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

上述法律亦规定,如被提名人及参选人在报名当年或之前的五个历年内曾依法被判断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其报名将不被接纳。此外,将管委会改为常设机构,以便持续跟进选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并及时作出丧失委员资格的决定。

同时,法律加强遏止违规行为及优化选举流程,订明公然煽动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废票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订明《行政长官选举法》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为,包括使用胁迫及欺诈手段影响选举、公然煽动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废票,以及贿选等;将违规公布民意调查结果的处罚对象由现时仅限于社会传播、广告或民意测验机构或企业,扩展至任何个人及实体;订明法人及其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

法律并规定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娱乐场内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须在选举中遵守中立义务,以及取消投票时须使用投票权证明书的规定,并将行政公职局的部分职权交由管委会行使。

为加强市民对该法律的认识,法务局已开通专题网页(https://www.dsaj.gov.mo/Other/LeiElectionCE/),并透过“澳门法务局”或“DSAJRAEM”微信订阅号以及Facebook专页“普法园地”发布系列普法图文包、短视频及文章,欢迎居民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