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20日
修改《私人公证员通则》法案引介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日(20日)下午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引介修改第66/99/M号法令《私人公证员通则》法案。
该法案建议对以下方面作出修改︰
一 修改入职条件方面,法案建议: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执业至少连续五年的律师,方可投考私人公证员培训课程。
- 投考人必须未曾被防范性中止执行职务,或在纪律程序中被澳门律师公会的有权限机关,判处较谴责为高的处分。
- 曾在澳门特区执行登记官或公共公证员职务至少连续五年,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下,只要提出申请,便可获委任为私人公证员。
二 订定执照数目方面,法案建议:
在开考通告内,订明有关开考所发出的执照数目。
三 完善开考及培训制度方面,法案建议:
- 培训课程的有效期增至三年,如经法务局提出具理据的建议,可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延长一年。如在有效期内职位出缺,则已通过有关培训课程的投考人,可按评核排名次序,获委任为私人公证员。
- 在开考通告所指的执照数目范围内的投考人,如不在所定的期间内就职,则由评核名单中排名次序紧接的投考人填补。
- 在授课内容中,增加“登记法”,并相应将培训课程节数由至少50节改为至少75节。
另外,该法律设有过渡规定。最后,法案获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