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9/2024号法律《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的勒迁之诉制度》将于明(1日)生效,在原勒迁之诉基础上,“新勒迁制度”针对长时间欠租情况,增设更简单快捷的勒迁之诉新程序,简化诉讼流程,并新增在特定情况下将承租人列入查阅资料的机制,有利于针对长期拖欠租金的租霸问题,业主能有效地收回被霸占的单位。 “新勒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增加较简便的勒迁之诉程序 只要满足三个前提,包括承租人迟交任一期租金满三个月、租金是通过存入澳门的银行账户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将欠租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勒迁。 二、简化诉讼程序 “新勒迁制度”规定在新程序中无须强制委托律师,但上诉阶段除外。 传唤方面,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先以租赁合同内承租人的联络地址传唤,如没有该地址,则以所租赁房地产的地址作出传唤。如邮递传唤未能成功,则立即进行公示传唤。 此外,“新勒迁制度”亦规定只要具备充分资料,法官可立即审理案件实体问题,无须进行审判听证。如须进行审判听证,双方当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证人,而且不得因证人不到场而押后听证。 三、加快执行勒迁程序 “新勒迁制度”规定不论承租人有否提起上诉,只要未在接收判决通知后十五日内迁出所租赁的房地产,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执行勒迁。执行勒迁后,承租人须在十五日内移走房地产中属其所有的物件,否则视为抛弃相关物件。 四、新规定将承租人列入查阅资料 “新勒迁制度”新增下列情况下,承租人将被列入可供房地产中介人查阅的资料内,包括:法院判处承租人须支付金钱的判决转为确定后十日内,承租人无向法院提交债务已消灭的证明;承租人未在接收勒迁判决通知后十五日内迁出所租赁的房地产,且已被执行勒迁。 五、修改迟延损害赔偿 “新勒迁制度”规定当承租人迟交任一期租金满三个月,出租人除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外,亦可一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因迟交租金而引致的损害赔偿。 法务局将透过专题网页(https://www.dsaj.gov.mo/other/aradcpc/)、“澳门法务局”或“DSAJRAEM”微信订阅号、Facebook专页“普法园地”发布系列普法图文包、短视频及文章等普法宣传品,加强宣传相关制度。此外,法务局每月举办“新勒迁制度”社区讲座,有兴趣的市民可透过一户通“活动报名”页面或致电87957186报名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