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了《确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法案以明示方式确认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公布且属“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共275项,以及明示废止已不合时宜、现实中已停止实施或根本没有存在价值的法律、法令共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