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细则性通过《修改第17/2009 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17/2009 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会议。

法案建议“贩毒罪”刑罚下限由3年徒刑升至5年,上限维持15年;“吸毒罪”及“不适当持有器具或设备罪”改为3个月至1年徒刑;若吸毒者持有超过5日的用量,将视乎情况以“制毒罪”或“贩毒罪”,又或较轻的“生产和贩卖罪”处理;引入尿液样本的取检制度,以及新增法人的刑事责任等。此外,根据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对有关禁毒公约附表的修改,法案亦在相关附表中新增及调整有关毒品物质。

最后,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并于公布后三十日起生效,第二条有关修改附表的规定则于公布后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17/2009 
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17/2009 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