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第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會議。

法案建議“販毒罪”刑罰下限由3年徒刑升至5年,上限維持15年;“吸毒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改為3個月至1年徒刑;若吸毒者持有超過5日的用量,將視乎情況以“製毒罪”或“販毒罪”,又或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處理;引入尿液樣本的取檢制度,以及新增法人的刑事責任等。此外,根據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對有關禁毒公約附表的修改,法案亦在相關附表中新增及調整有關毒品物質。

最後,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並於公佈後三十日起生效,第二條有關修改附表的規定則於公佈後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