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法典〉》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16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刑法典〉》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等官员列席会议。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并于公布后满60日起生效。该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 新增三项罪状:

    “性骚扰罪",将实际涉及性方面的身体接触的“非礼行为”刑事化,定为半公罪,最高处 1年徒刑或120日罚金;“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定为公罪,最高处3年或4 年徒刑;“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定为公罪,最高处 3年或5年徒刑;如作出该等行为是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则最高处5年或8年徒刑。

  • 修订部分性犯罪的罪状:

修订“强奸罪",明确不论男女均可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人或被害人,以及将强迫口交及插入式性欲行为纳入该罪;同时,修订“性胁迫罪",将强迫被害人对其自身进行重要性欲行为的情况纳入该罪。

  • 调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质:

将“性胁迫罪"及“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修订为公罪,以及修改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特别告诉制度。。

  • 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

将有关加重制度相应地适用于上述新增的三项罪状;将被害人的年龄界限由未满14岁提升至未满16岁,并将针对无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的情况纳入加重范围;引入新的加重情节,以加重处罚由两个或以上行为人共同直接参与实施性欲行为,尤其包括轮奸行为。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刑法典〉》法案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刑法典〉》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