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日(9日)下午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引介“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
该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完善竞选活动规范
法案建议加入清晰界定竞选宣传和选举活动的规定,包括界定竞选宣传的定义,对竞选宣传的方式以非尽数列举的形式作出描述;同时引入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义务,以及受理关于助选人的通知,以加强对竞选宣传活动的监管。此外,法案亦建议修改选举开支限额的制度,明确各候选名单的开支限额。
第二,加强打击选举不法行为
法案建议引入对作出《选举法》所规定的犯罪及轻微违反的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建议新增规定,使《选举法》亦适用于在澳门特区以外作出的构成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此外,法案建议引入法人及参选人的申报义务,不履行申报义务构成轻微违反,可科处罚;建议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廉政公署及治安警察局为负责处理轻微违反的机关。
第三,改善选举组织工作
法案建议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委任。同时,建议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员组成。法案亦建议将提交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之证明的申请日期与候选名单提交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期间由十日至少延长至二十日,并制定有别于《行政诉讼法典》规定的司法申诉和上诉裁判的期间和步骤,以便可以在提交候选名单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司法裁判。此外,亦建议受托人可就关于拒绝证明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的行政决定,无须提出异议而直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兼任规定
为增加候选名单的认受性,法案规定必须于提交候选名单之前于银行帐户存放澳门币二万五千元,并订明不退还该存放款项的情况。另外,为避免出现议员双重效忠的问题,法案对不得兼任以及无被选资格的规定作出了修订。法案还建议规定透过直选或间选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倘放弃其议员资格,不得参加因此导致出现空缺之补选。
上述法案经立法会议员讨论后,获一般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