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16日
立法会细则性通过《修改第 3/2001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 3/2001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会议。
法案主要对以下四方面作出修订:
1. 完善竞选活动规范
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竞选宣传和选举活动的规定;引入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义务;修订选举开支限额的制度;提交帐目的法定证明。
2. 加强打击选举不法行为
包括:引入法人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发生的事实;引入法人及候选人的申报义务;指定处理轻微违反的机关。
3. 改善选举组织工作
包括:提前组成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扩大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规范关于提名委员会的决定的上诉制度;规范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具约束力的指引的法律效力。
4. 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兼任规定
包括:引入存放澳门币二万五千元的制度;规定于外国出任官职的据位人不得参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透过直选或间选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如放弃其议员资格,不得参加相应的补选;引入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签署声明书等。
该法案最后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并于公布翌日起生效,其中法案第一条自第六届立法会的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