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16日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第 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 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會議。
法案主要對以下四方面作出修訂:
1. 完善競選活動規範
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義務;修訂選舉開支限額的制度;提交帳目的法定證明。
2. 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
包括: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發生的事實;引入法人及候選人的申報義務;指定處理輕微違反的機關。
3. 改善選舉組織工作
包括:提前組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擴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規範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的上訴制度;規範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具約束力的指引的法律效力。
4. 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
包括:引入存放澳門幣二萬五千元的制度;規定於外國出任官職的據位人不得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不得參加相應的補選;引入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簽署聲明書等。
該法案最後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並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中法案第一條自第六屆立法會的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