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7日
《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7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等官员列席会议。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并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明示方式确认1976年至1987年公布的合共472项法律、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以及废止在该期间公布但在现实中已停止实施或没有存在价值的7项法令,以明晰和简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另外,该法案的生效不影响在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间,依据其规定已取得的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且不影响该等法律及法令对有关权利及法律状况所设定的限制或条件。即使有关权利或法律状况是在上述法律及法令终止生效后取得或确立,但只要是基于已具确定效力的一切公法行为而取得或确立,亦不因该法案的生效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