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仲裁法》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并引介法案。

目前澳门特区的仲裁法律制度由内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两部分组成,沿用至今已达二十年,有必要革新,使之与澳门社会现实相适应,并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

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仲裁法》法案,目的为制定统一、简易和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使之更容易被理解和适用,从而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成为便捷高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为著力发挥澳门拥有较多双语法律和其他专业人才、法律制度和文化与葡语系国家相近的独特优势,推动澳门成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争议仲裁中心。

《仲裁法》法案共8章77条,适用于所有在澳门特区进行的内部及涉外仲裁以及对外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法案同时规定仲裁裁决属终局性,以及赋予仲裁庭作出命令采取临时措施和发出初步命令的权限。对于在澳门特区以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向澳门特区法院请求确认和执行作出规定。此外,本法案还对仲裁协议、紧急仲裁员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一般规定、有关仲裁程序的开始及终止、法院的参与范围及管辖权、机构自愿仲裁等事项作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