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并引介法案。

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已生效十八年,期间共历经了三次修改,包括:设立能有效回应轻微民事案件特性的诉讼机制及组织架构;在初级法院内设立新的专门管辖法庭;扩大合议庭主席、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编制;扩大检察官和助理检察长的编制;在中级法院内设置分庭等。

《司法组织纲要法》最后一次修改至今已超过九年,根据多年来司法实践和社会及司法界提出的建议,特区政府经谘询法官委员会、检察官委员会及澳门律师公会的意见后,建议再次检讨现行法律制度,以循序渐进及稳健的方式更新法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运作,提高司法效率,达致诉讼快捷性。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

  1. 调整法院上诉利益限额
  2. 特别情况下的刑事管辖权
  3. 调整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审判针对特定职务据位人的诉讼管辖权
  4. 涉及共同犯罪案件的相牵连问题
  5. 修改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辖权
  6. 修改第一审法院院长及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命规定
  7. 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及引入派驻制度
  8. 增设主任检察官及引入检察院司法官的兼任制度
  9. 修改司法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