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13日
《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并引介法案。
法案旨在完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规范从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和第96条所设立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中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
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5点:
(1) 修订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内的“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为市政机构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的代表。
(2) 增订市政机构成员代表的产生方法
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将由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市政谘询委员会成员共同互选产生。
(3) 增订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丧失资格的替补方法
须重新选举,产生相应人数的成员代表。
(4) 修订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界别分组和名额分配
现时,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第四界别50人的名额分配办法是:立法会议员的代表22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12人、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6人。
法案建议将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由16人下调至14人,并从中增加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2人。
(5) 生效
为配合市政机构的设立,法案建议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