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 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并引介法案。

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徵和标志之一,维护国歌的尊严,就是维护国家的尊严。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歌法》的规定,及时完善本地立法。

在草拟过程中,考虑到澳门虽然在回归时制定并通过了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因此,现时已有相关的法律就国旗、国徽和国歌进行规范,但基于《国歌法》所规范的一些内容,未在该法律内规范。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藉着修改上述法律作为启动《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并藉此进一步落实《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

 

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7点:

(1)订定奏唱国歌的场合

法案建议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方场所及场合奏唱国歌。

(2)订定禁止国歌使用于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

法案建议禁止国歌或歌词和曲谱用作商标或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活动、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及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场合或场所。

(3)订定国歌奏唱的形式、礼仪和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案建议在奏唱国歌时,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而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国歌行为,违反者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科澳门币2,000至10,000元罚款。

(4)调整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

法案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及场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对国家象徵和标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为。

(5)订定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

法案建议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在补充性行政法规指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

(6)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法案建议将国歌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7)新闻媒体宣传国歌

法案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

最后,为尽快将《国歌法》透过本地立法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建议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