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船舶登记法》 法案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13)日到立法会引介《船舶登记法》法案,法案旨在制订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需要的、完整的船舶法律状况的登记制度,以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特色金融,以及有效保障与船舶相关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状况的稳定性。

法案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一)将对整体经济活动越来越重要的事实纳入须登记的事实

考虑到船舶本身,或是与此相关的法律行为均具相当的经济价值,法案将须作登记的事实扩至对整体经济活动越来越重要的其他事实,尤其融资租赁及其衍生权利的转移,以及期间逾一年的租赁等事实,以保障与船舶交易相关的安全,以及合同双方和倘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登记的效力和终止

为鼓励市民对与船舶相关的重要事实作登记,法案订明就以法律行为作为凭证的须登记的事实,交易双方应自作出有关法律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该事实,否则须支付双倍的登记手续费用。

至于终止船舶商业登记的效力方面,法案建议船舶因被拆毁、拆解、消失或船舶登记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等事实而丧失作海事登记的权利,据此,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将依职权注销有关船舶的商业登记。

(三)首次登记

法案建议规范除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外,对于船舶建造合同、将船舶登记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移至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登记的船舶作融资租赁等事实,以及查封、假扣押、扣押或其他司法措施,均可作为船舶的首次登记。

(四)登记程序

在登记程序方面,法案建议加强规范须依职权作出登记的事实及依职权更新登记资料;规定船舶的名称同时由海事及水务局和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作出管理,两局透过电子方式持续更新和共用船舶的相关资料;法案亦建议在作出登记请求时由登记官预先审查申请的可行性。

(五)登记凭证的使用及其效力

所有权人对船舶作出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后,将获发出船舶登记凭证,当中载有船舶更新的资料,包括识别船舶的身份、其所有权人及法律状况的资料,并在作出新登记行为时,持续更新相关船舶的登记凭证。

(六)登记程序和资料库电子化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行电子政务发展的施政目标,尤其实现流程与服务的电子化,法案建议船舶商业登记以电子方式进行;设立电子资料库,以取代传统的纸本登记簿册;允许公共部门及私人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时通过电子方式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获取船舶法律状况的资料,具有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出示或提交的船舶商业登记凭证和证明的法律效力;亦建议公共部门可透过电子方式取得因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或文件,尤其是海事及水务局和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之间的资料互通。

(七)过渡规定

为了让目前已作出海事登记的船舶完成其商业登记,法案建议简化在《海事活动规章》生效前已于海事登记内作登录的船舶作首次商业登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