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船舶登記法》 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13)日到立法會引介《船舶登記法》法案,法案旨在制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需要的、完整的船舶法律狀況的登記制度,以推進海洋經濟、發展特色金融,以及有效保障與船舶相關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狀況的穩定性。

法案主要規範以下内容:

(一)將對整體經濟活動越來越重要的事實納入須登記的事實

考慮到船舶本身,或是與此相關的法律行為均具相當的經濟價值,法案將須作登記的事實擴至對整體經濟活動越來越重要的其他事實,尤其融資租賃及其衍生權利的轉移,以及期間逾一年的租賃等事實,以保障與船舶交易相關的安全,以及合同雙方和倘有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登記的效力和終止

為鼓勵市民對與船舶相關的重要事實作登記,法案訂明就以法律行為作為憑證的須登記的事實,交易雙方應自作出有關法律行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該事實,否則須支付雙倍的登記手續費用。

至於終止船舶商業登記的效力方面,法案建議船舶因被拆毀、拆解、消失或船舶登記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等事實而喪失作海事登記的權利,據此,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將依職權註銷有關船舶的商業登記。

(三)首次登記

法案建議規範除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外,對於船舶建造合同、將船舶登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移至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登記的船舶作融資租賃等事實,以及查封、假扣押、扣押或其他司法措施,均可作為船舶的首次登記。

(四)登記程序

在登記程序方面,法案建議加強規範須依職權作出登記的事實及依職權更新登記資料;規定船舶的名稱同時由海事及水務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管理,兩局透過電子方式持續更新和共用船舶的相關資料;法案亦建議在作出登記請求時由登記官預先審查申請的可行性。

(五)登記憑證的使用及其效力

所有權人對船舶作出所有權的首次登記後,將獲發出船舶登記憑證,當中載有船舶更新的資料,包括識別船舶的身份、其所有權人及法律狀況的資料,並在作出新登記行為時,持續更新相關船舶的登記憑證。

(六)登記程序和資料庫電子化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發展的施政目標,尤其實現流程與服務的電子化,法案建議船舶商業登記以電子方式進行;設立電子資料庫,以取代傳統的紙本登記簿冊;允許公共部門及私人公證員在履行職務時通過電子方式從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獲取船舶法律狀況的資料,具有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出示或提交的船舶商業登記憑證和證明的法律效力;亦建議公共部門可透過電子方式取得因履行職務所需的資料或文件,尤其是海事及水務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間的資料互通。

(七)過渡規定

為了讓目前已作出海事登記的船舶完成其商業登記,法案建議簡化在《海事活動規章》生效前已於海事登記內作登錄的船舶作首次商業登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