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资产执行制度》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冻结资产执行制度》法案(下称法案)今日下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该法案时表示,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就打击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多项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及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适用于澳门特区,并已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另一方面,陈海帆司长表示,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APG)及国际金融中心监管组织(GIFCS)亦于2007年指出,澳门特区欠缺法律制度,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所订定的冻结资产措施。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尽快填补法律上的不足,制定冻结资产的具体执行制度,以便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所颁布的冻结资产措施。

《法案》订立了两种冻结资产机制,一是针对联合国安理会或任一制裁委员会已指认的人或实体的冻结机制(旨在执行“冻结的特定规范性指令”);二是由澳门特区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订的标准,而进行指认及冻结的机制(旨在执行载于该决议的“冻结的一般规范性指令”)。而《法案》对“公布”、 “冻结”、 “禁止提供资产及金融服务”、 “对第三人的保障”、 “提供资料”、 “指认行为的前提”及“提出辩护的机制”都有明确的规定。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法案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