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下稱法案)今日下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該法案時表示,為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多項有關打擊恐怖主義及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並已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另一方面,陳海帆司長表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及國際金融中心監管組織(GIFCS)亦於2007年指出,澳門特區欠缺法律制度,以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在打擊恐怖主義方面所訂定的凍結資產措施。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有必要通過立法,盡快填補法律上的不足,制定凍結資產的具體執行制度,以便有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所頒布的凍結資產措施。

《法案》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旨在執行“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訂的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旨在執行載於該決議的“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而《法案》對“公佈”、 “凍結”、 “禁止提供資產及金融服務”、 “對第三人的保障”、 “提供資料”、 “指認行為的前提”及“提出辯護的機制”都有明確的規定。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