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月4日
修改《刑法典》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刑法典》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并引介法案。
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编第五章规范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的制度,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脆弱的人及妇女的保护,以及促进两性平等。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增订三项新罪状:包括引入“性骚扰罪",将实际涉及性方面的身体接触的“非礼行为”刑事化,定为半公罪,刑幅最高 1年徒刑或120日罚金。同时建议引入“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均定为公罪,最高分别处以 3年或 4年徒刑,以及5年或8年徒刑。
- 法案同时建议修订部分性犯罪的罪状:包括修订“强奸罪"(将强迫口交纳入范围,以及修改为不论男女均可成为强奸罪行为人)及“性胁迫罪"(引入加重性胁迫罪,将“插入式性欲行为"刑事化,最高处以12年徒刑,以及纳入强迫被害人亲自进行重要性欲行为的情况)等。
- 调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质:建议将“性胁迫罪"及“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修订为公罪,以及修改《刑法典》第172条第2款有关告诉的特别制度。
- 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将有关加重制度相应地适用于法案引入的三项新罪状;将被害人的年龄界限由未满14岁提升至未满16岁,并将无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纳入加重的范围;以及引入新的加重情节,以加重处罚轮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