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月4日
修改《刑法典》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刑法典》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
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規範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脆弱的人及婦女的保護,以及促進兩性平等。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 增訂三項新罪狀:包括引入“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定為半公罪,刑幅最高 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同時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均定為公罪,最高分別處以 3年或 4年徒刑,以及5年或8年徒刑。
- 法案同時建議修訂部分性犯罪的罪狀:包括修訂“強姦罪"(將強迫口交納入範圍,以及修改為不論男女均可成為強姦罪行為人)及“性脅迫罪"(引入加重性脅迫罪,將“插入式性慾行為"刑事化,最高處以12年徒刑,以及納入強迫被害人親自進行重要性慾行為的情況)等。
- 調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質:建議將“性脅迫罪"及“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修訂為公罪,以及修改《刑法典》第172條第2款有關告訴的特別制度。
- 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將有關加重制度相應地適用於法案引入的三項新罪狀;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未滿14歲提升至未滿16歲,並將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納入加重的範圍;以及引入新的加重情節,以加重處罰輪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