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15日
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贯彻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协助各公共部门有效处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遇到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持续完善公务人员的管理及内部运作,特区政府制定了“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是公务人员管理制度的补充,具有三项功能:1)保障公务人员提出投诉的权利;2)促进工作人员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3)优化公共部门及政府的管理及运作。
该行政法规建议设立“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由其确保适用于投诉处理的目的、原则及规则得以遵守。“委员会”将向公共部门发出指引,具体并详细规范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流程及期间,包括提出投诉、登记投诉及处理投诉等,如有需要,更可向公共部门提出改善建议。此外,“委员会”亦负责接收及分析针对有关的投诉,各公共部门须与“委员会”合作,并指定一名副局长或等同职位的据位人处理及跟进投诉。
“委员会”须就管理投诉处理的运作情况向行政法务司司长呈交年度报告。行政公职局负责“委员会”的技术、行政、后勤及财政支援。
该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