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貫徹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協助各公共部門有效處理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的衝突和矛盾,以及持續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及內部運作,特區政府制定了“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是公務人員管理制度的補充,具有三項功能:1)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2)促進工作人員與公共部門之間的溝通,建立和諧的工作環境;3)優化公共部門及政府的管理及運作。

該行政法規建議設立“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其確保適用於投訴處理的目的、原則及規則得以遵守。“委員會”將向公共部門發出指引,具體並詳細規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流程及期間,包括提出投訴、登記投訴及處理投訴等,如有需要,更可向公共部門提出改善建議。此外,“委員會”亦負責接收及分析針對有關的投訴,各公共部門須與“委員會”合作,並指定一名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處理及跟進投訴。

“委員會”須就管理投訴處理的運作情況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呈交年度報告。行政公職局負責“委員會”的技術、行政、後勤及財政支援。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