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电子政务》法案
来源: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尊敬的立法会主席 阁下、各位议员:

本人现在向立法会引介《电子政务》法案。

按照《2015年─201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整体规划》的部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推动电子政务发展,展开了各项软件及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然而,总结澳门特别行政区现时各职能部门在推动电子政务时遇到以下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电子政务缺乏法定程序;2) 电子政务帐号欠缺通用性;3) 电子政务使用者透过网络作出法律行为的效力;4) 透过电子方式缴付费用;5) 电子文件或数据的互联或互换;6) 电子通知的法律效力;7) 电子政务系统的分散式发展;8) 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及安全性。

因此,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确立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行政活动等同于以传统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原则:只要符合电子政务法律规定的特定要件,以电子方式作出的行为或手续即视为已合符一般制度所定的要求。

第二、以电子证明代替纸本证明:现时,各政府部门均以纸本方式发出证明文件,这方式不但使各部门须长期分配人手处理该等证明和经认证副本的收发和存档工作,同时亦增加了政府部门和实体的纸档存量和占用大量的空间;另一方面,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需要逐一向某政府部门申请证明后交予另一政府部门。因此,法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实体得以提供电子证明来代替传统的纸本证明。

第三、订定统一电子平台数码化证照的法律效力:统一电子平台供正当的利害关系人使用,可保存电子格式的文件,尤其是发出准照、执照,修读职业培训课程,取得学位、批准申请等电子证明文件。为此,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上述的电子文件的法律价值。因此,法案对数码化证照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第四、电子方式供私人利害关系人自愿使用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实体使用信息及通讯科技的目的是增加向市民及企业提供服务的渠道,基此,总原则是让私人自行选择以传统或电子方式与政府部门联系。法案规定,电子证明、发出数码化证照、数码化接待及电子方式的行政通知均是供私人利害关系人自愿使用的服务。对于选择不使用电子方式的市民及企业,法案并无订定任何限制或不同的待遇。

第五、免除私人递交已由政府管有的文件:在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会使用信息及通讯科技来理顺政府部门和实体之间的内部沟通过程,从而减省市民和企业须往返多个政府部门递交资料所造成的不便和负担。作为崭新的行政活动方式,电子政务要求达到一次办妥的原则:即私人向任何政府部门办理手续时只须向政府递交资料一次。

第六、电子政务在数码化接待的各项程序中须使用合适的可靠电子身份识别工具:法案将数码化接待定义为“供利害关系人透过互联网与政府部门和实体的资讯系统进行互动的一项电子政务,至少包括提供资料和表格、递交申请书,以及上传文件的服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部门和实体一直都提供让市民能获取电子服务的工具。现时法案规定循此方向推进,强化这些工具的效率、方便性和可靠性,并对每项电子身份识别工具应赋予的保障级别作出规定。法案规定在数码化接待过程中应包括核实使用者的电子身份,以确认登入者和在数码化接待中作出行为的人的身份。

第七、私人可透过电子工具接收行政通知:现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采用信息及通讯科技,以电子工具作出行政通知。针对这一可能性,法案对电子通知服务作出了规范。支援电子通知服务的资讯系统须对以电子方式发送、提供、递交或不递交行政通知作相关事实的记录,并确保有关资料得到保护,免受遗失、盗窃、毁损或未经许可改动的风险。

第八、阐明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特别是行政上的司法争讼程序的证据规定:证据的一般制度现时所针对的是使用具有纸本文件的卷宗的传统行政活动。为了加强人们对电子政务的信心,法案订定电子文件的法律推定及证明力的相关内容。

本人的引介完毕。

多谢主席 阁下,多谢各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