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在澳门回归20周年对外法律事务研讨会上发表主题报告
来源: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尊敬的郑若骅司长、贾桂德司长、曾祥陆厅长,

尊敬的黄进会长、王振民会长,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嘉宾,

早上好!

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对澳门回归20周年对外法律事务研讨会及图片展的大力支持和协助。20周年是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的日子,藉此机会,我想就澳门处理对外法律事务相关问题分享我的一些看法和体会,我的发言以三个关键词为主题:成绩、经验和展望。

第一个关键词是:成绩。

回归20年来,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澳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办事,在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举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多边条约数量屡创新高。在澳门回归的过渡期间,中葡两国就多边条约适用澳门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磋商。澳门回归时,共适用了158项多边条约。这些条约在澳门的适用,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创造性运用国际法的结果,为澳门维持繁荣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澳门回归后,适用多边条约的脚步在国家的支持下,进一步加快。截至目前,适用特区的条约已经超过600项,涉及外交国防、人权、民航、知识产权等17个领域。透过适用这些条约,特区参与相关多边国际事务的权力得到制度性保障。

二,谈判签署大量双边合作协定。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以“中国澳门”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澳门基本法》还规定特区可根据中央政府的具体授权,签署司法互助协定、互免签证协定、民航协定。可以说,《澳门基本法》在涉外方面赋予特区非常广泛的权力,这种安排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见的。回归以来,特区为拓展对外合作关系,在上述领域签署了11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例如,在2019年,特区就与葡萄牙、蒙古、韩国等国签署了4个司法互助协定,成为特区成立以来签署司法互助协定最多的年份。在其他领域,特区与阿根廷签署了《互免签证协定》,与国际组织台风委员会秘书处签署了《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等。这些双边协定为特区开展对外交往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三,深度参与各领域国际会议。回归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澳门参与国际会议的机会很少,经验也不多。回归后,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特区广泛参与国际经贸、金融、税务、旅游、打击犯罪、反洗钱、国际私法等各领域的国际会议,并在很多议题上积极参与讨论磋商,不但拓宽了特区的国际视野,也提升了国际知名度和特区人员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例如,今年3月,特区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报告,我本人担任中国代表团其中一位副团长。特区参会反响很好,既展现了“一国两制”的优势,也宣传了特区在保护人权方面的新进展;今年10月,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APG)正式发布报告,澳门成为全球首个反清洗黑钱国际标准法律技术合规的会员。此外,一些国际会议在澳门成功召开,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台风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还在澳门落户。20年来,特区从参加国际会议的“生手”成长为“多面手”,从制定国际规则的旁观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

四,积极构建特区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回归前,澳门在涉外领域少有专门立法。回归后,特区为落实《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了多个法律法规。例如,为给特区对外开展刑事司法互助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了《刑事司法互助法》和《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为及时有效落实联合国制裁决议和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制裁义务,特区制定了《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在工作机制方面,通过颁布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直属于行政长官的司法互助工作小组,由行政法务司司长协调。通过20年的不懈努力,特区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为处理对外事务提供了规范和指引,也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落实“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

综上所述,澳门回归20年来,在对外法律事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不仅为特区的繁荣稳定创造了条件,也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的支撑。20年在对外法律领域的成功实践,从一个很好的角度充分说明,“一国两制”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

第二个关键词是:经验。

20年的成功实践来之不易,其中有一些好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继续坚持并不断发扬下去,从而进一步做好将来的工作。

一,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过程中,特区始终牢牢坚持“一国”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发挥特区作为一个单独司法管辖区的独特优势,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根据特区需要做出特殊安排。事实证明,“一国”原则坚持得越好,“两制”的便利就发挥得越好,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过程。例如,在适用条约时,凡是涉及外交、国防等中央事权的,特区政府都与中央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凡涉及特区自治领域的,特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适用或不适用的建议,包括做出与中央政府不同的声明和保留,中央政府从来都予以尊重。20年来,从没发生中央政府不考虑特区的建议或不与特区政府沟通,就否定特区政府建议的情况。

二,切实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充分行使特区高度自治权。为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区政府主要有两方面的做法:一是制定相关立法,使《澳门基本法》中规定的中央权力能够在特区落地。例如,特区通过制定《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特区在处理司法互助请求时必须及时向中央政府通报,“如中央政府基于国防、外交、国家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对提出或接受某项司法互助请求发出指令并书面知会行政长官,行政长官须根据指令的内容作出相应批示”。二是与中央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例如,我们建立了适用条约工作机制、商签双边协定请求授权机制等,将工作程序规范化,使中央政府的关切能够通过制度化途径得到解决。与此同时,特区积极充分行使高度自治权,在《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自治领域广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签署并实施合作协议,中央政府一贯充分尊重,并积极给予协助。例如,由于特区体量小,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一些建议有时得不到外方的积极回应,当特区请求中央政府协助时,中央政府总是利用外交资源给予大力协助,积极促成。

三,加强交流借鉴,提升法治水平。特区是外向型经济体,必须建立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区成立以来,我们通过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与各方开展广泛交流,积极吸收国际通行规则,借鉴最佳实践,使特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实现了本地法与国际法的和谐互动。在适用多边条约时,特区政府会检视现有法律,尽可能避免本地法与条约的冲突,并弥补可能存在的法律空白,根据需要制定新法律或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确保特区能够切实履行条约义务。一些条约特别是人权条约规定了履约监督机制,对于监督机制向澳门提出的合理建议,特区总是认真对待,凡是可以采纳的都尽量采纳,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特区对参与涉外法律事务采取积极严肃的态度,既展现了良好的国际形象,也有力配合了特区法律改革进程,提升了自身法治水准。

四,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创新。“一国两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一直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前进,特区涉外法律事务也不例外。特区成立以来,在涉外法律领域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挑战,但在中央政府的大力协助下,特区政府积极面对,妥善解决。回归初期,特区涉外立法不足,我们推出多部法律法规,重点做好“建章立制”;2006年和2010年,针对《澳门基本法》对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适用特区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特区与中央政府密切配合,建立了规范的工作机制;针对特区履约报告收集资料难等问题,特区政府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协调,确保履约报告全面准确;针对特区政府国际法人才不足问题,我们商外交部建立了国际法培训项目,受到各单位欢迎;近年来,为解决司法互助协定数量不足问题,我们多管齐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并与外交部驻澳公署联合举办“周边国家司法执法高级官员参访活动”,推动有关国家与特区商签司法互助协定,取得显著成效。面对困难和挑战,只要加强与中央政府的沟通,加强特区相关部门的内部协调,广泛听取理论界的意见和建议,就一定能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

第三个关键词是:展望。

过去20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不能自满,要清醒地认识到内外形势的变化对特区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看到已经做的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特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展望未来,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特区对外法律工作。

一,加强研究和宣介。20年来,对“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的研究总体来说不断走向深入,但毋庸讳言,对一些重要涉外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对实践中新出现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不够及时。例如,特区如何处理国际条约与本地法关系问题、中央政府缔结的双边协定适用特区问题、区际司法协助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大湾区建设涉及的国际法问题,等等。此外,虽然特区涉外法律实践非常成功,但对国际社会的宣介还不够,也不系统。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携起手来,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多出高水准的理论成果,同时要善于利用国际平台对外宣介,让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准确了解“一国两制”。

二,加快谈判双边协定。特区虽然已经缔结不少双边协定,但在部分领域缔结的协定数量还比较少,例如投资保护领域。特区正大力推进“一中心、一平台”建设,并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倡议,这要求特区必须加大投入,在有关领域加快商签双边协定,为开展对外合作提供机制化保障。在司法互助领域,目前特区正与10个国家谈判相关协定,并向另外5个国家提出了谈判建议。

三,加强内部机制和能力建设。由于涉外法律事务的独特属性,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例如协定内容统一审批、协定正本集中保存等。特区目前对涉外法律事务的管理,总体上还属于分散管理模式,未来可积极探讨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另外,特区各部门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还不多,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工作团队。

四,加强主动塑造。特区在参与和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有条件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未来的工作。例如,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可以在中央政府徵求特区政府意见之前就开展研究和准备工作,避免仓促;在参与国际会议和谈判方面,要从国家和特区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研究问题,多提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贡献“澳门智慧”,在谈判过程中也可以承担更重要的角色,配合国家外交大局。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澳门曾在中国的对外事务中扮演了独特角色。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香山知县颁布《制澳十则》,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单行涉外行政管理法规。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广东海道副使制定《海道禁约》,这是明朝政府管理澳门涉外事务最重要的地方法规。乾隆九年(1744年)和十四年(1749年),澳门同知先后颁行《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和《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这是清政府为加强澳门通商和在澳外国人管理制定的两个单行条例。但在鸦片战争后,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逐步丧失了对澳门的治理权,其标志是1887年的中葡《北京条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从历史和现实出发,逐步酝酿并提出“一国两制”方针,并于1987年与葡方签署联合声明,为最终和平解决澳门问题铺平了道路。历史是最好的老师。针对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澳门之子”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指出,“(国际)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而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如今,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民族复兴的目标,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澳门的独特优势,实现澳门可持续发展,续写“一国两制”的新辉煌。

最后预祝研讨会和图片展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