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 法案
来源: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今(11)日到立法会引介《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法案。都市更新委员会提出了“暂住计划”,给予受楼宇重建影响的业权人现金津贴,鼓励其于楼宇重建期间自觅单位暂住,并考虑从土地储备中拨出地块兴建“暂住房”,而政府兴建“暂住房”属补充性质,供有需要的业权人选择,以此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优惠措施;对于受拆迁影响但无法回迁的情况,经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建议由政府出资兴建部分“置换房”供业权人选择购买。考虑到都市更新的主体法律制度尚在讨论之中,特区政府建议优先制定《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为“暂住房”和“置换房”的早日兴建创造条件。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的及目的     

法案主要订定暂住房及置换房的兴建以及相关单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以便有效推动都市更新工作的开展。而法案亦强调兴建暂住房及置换房的目的是为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租住或购买住宅单位时提供多一种选择,以此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鼓励措施。

 

(二)申请资格

法案建议属自然人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当其拥有的居住用途单位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具备条件在楼宇重建后回迁,在等待回迁时可申请租住暂住房;而如果楼宇原址因城市规划而无法回迁,所有权人可申请购买置换房,但属法人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拥有非居住用途单位的所有权人均不能提出申请。

 

(三)申请方式及期限

法案建议符合资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按照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租住暂住房或购买置换房,若在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申请,丧失租住暂住房或购买置换房的资格。

 

(四)数量限制

基于资源有限,以及暂住房及置换房主要为帮助解决受影响业主的居住需要,法案建议对申请的数量作出限制。不论所有权人拥有因都市更新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仅可申请租住一间暂住房或购买一间置换房;如不动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则可申请租住的暂住房或购买的置换房的数量与其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相同,但不得超过共有人的总数;如不动产所有权人具有夫妻关系,则不论其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两人只可单独或共同租住或购买一间暂住房或一间置换房。

 

(五)租金和售价

法案建议暂住房的租金及置换房的售价,由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参照楼宇所处区域内同等质量及条件的住宅单位的市场价格提出建议,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六)税务及手续费的豁免

法案建议当不动产所有权人向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购买置换房时,有关的文件、文书及行为豁免缴纳涉及不动产移转及取得的各项印花税,以及公证及登记手续费。

 

(七)特别情况

法案还建议两种可以申请购买置换房的特别情况:

  1. 因执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号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适用法案内关于申请、分配,以及税务豁免的规定申请购买置换房。
  2. 因土地的临时批给期限届满而被宣告失效,受影响的在建住宅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以及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如已对预约购买的行为按第7/2013号法律作出物业登记,可参照法案内关于资格和数量限制的规定申请购买置换房。至于售价方面,则参照预约买卖合同所载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时,如有关合同在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生效前已签署,则在购买置换房时,可豁免缴纳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

 

最后,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