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11)日到立法會引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都市更新委員會提出了“暫住計劃”,給予受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現金津貼,鼓勵其於樓宇重建期間自覓單位暫住,並考慮從土地儲備中撥出地塊興建“暫住房”,而政府興建“暫住房”屬補充性質,供有需要的業權人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優惠措施;對於受拆遷影響但無法回遷的情況,經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建議由政府出資興建部分“置換房”供業權人選擇購買。考慮到都市更新的主體法律制度尚在討論之中,特區政府建議優先制定《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為“暫住房”和“置換房”的早日興建創造條件。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標的及目的
法案主要訂定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以及相關單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以便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工作的開展。而法案亦強調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目的是為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的房屋的所有權人在租住或購買住宅單位時提供多一種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鼓勵措施。
(二)申請資格
法案建議屬自然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當其擁有的居住用途單位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具備條件在樓宇重建後回遷,在等待回遷時可申請租住暫住房;而如果樓宇原址因城市規劃而無法回遷,所有權人可申請購買置換房,但屬法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及擁有非居住用途單位的所有權人均不能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及期限
法案建議符合資格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可按照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請租住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若在指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申請,喪失租住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四)數量限制
基於資源有限,以及暫住房及置換房主要為幫助解決受影響業主的居住需要,法案建議對申請的數量作出限制。不論所有權人擁有因都市更新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僅可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或購買一間置換房;如不動產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擁有,則可申請租住的暫住房或購買的置換房的數量與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相同,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的總數;如不動產所有權人具有夫妻關係,則不論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兩人只可單獨或共同租住或購買一間暫住房或一間置換房。
(五)租金和售價
法案建議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出建議,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六)稅務及手續費的豁免
法案建議當不動產所有權人向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購買置換房時,有關的文件、文書及行為豁免繳納涉及不動產移轉及取得的各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七)特別情況
法案還建議兩種可以申請購買置換房的特別情況:
- 因執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適用法案內關於申請、分配,以及稅務豁免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
- 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受影響的在建住宅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如已對預約購買的行為按第7/2013號法律作出物業登記,可參照法案內關於資格和數量限制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至於售價方面,則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價格進行銷售。同時,如有關合同在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生效前已簽署,則在購買置換房時,可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最後,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