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
為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制度,特區政府經過分析及評估,訂定了分階段檢討、研究及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工作規劃。首階段的工作重點是,針對備受關注而相對獨立的以下四個部分的內容,進行調整及優化,包括:(1) 完善不同職程之間的一致性,並體現職程制度的公平性;(2) 完善入職要件的規範;(3) 提升職程內晉級程序的整體效益;以及(4) 配合統一管理開考的全面改革。上述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考慮到海上交通控制員、地形測量員和水文員三個特別職程工作複雜性及所承擔的責任程度以至入職條件的要求,均較一般職程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為高,故法案建議將該三個特別職程的薪俸點,修訂為280點至515點。
第二、明確規範入職條件。
1. 學歷方面:法案建議:(1) 明確規範進入不同級別職程的人員,其學歷需與擔任的職務相稱;(2)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學歷以外,還可訂明人員所需的專業資格。2. 關於工作經驗的證明方式:法案建議統一以僱主發出的文件作為證明;另外,也清晰了對工作經驗年數的要求。
第三、優化晉級程序。
1. 法案建議取消晉級需要“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
2. 為消除編制及非編制人員間晉級生效期的差異,建議職級變更的日期統一設定為相關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
第四、規範統一管理開考。法案建議,修訂開考程序及內容,把統一管理開考明確劃分為“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及“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兩個互相緊扣但又各自獨立的開考,並根據開考對象界定不同的開考方式及定義。
除此以外,因應其他已頒佈及實施的法律法規,例如: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相關內容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