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20日
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引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日(20日)下午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修改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
該法案建議對以下方面作出修改︰
一 修改入職條件方面,法案建議: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
- 投考人必須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
- 曾在澳門特區執行登記官或公共公證員職務至少連續五年,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只要提出申請,便可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二 訂定執照數目方面,法案建議:
在開考通告內,訂明有關開考所發出的執照數目。
三 完善開考及培訓制度方面,法案建議:
- 培訓課程的有效期增至三年,如經法務局提出具理據的建議,可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如在有效期內職位出缺,則已通過有關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可按評核排名次序,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 在開考通告所指的執照數目範圍內的投考人,如不在所定的期間內就職,則由評核名單中排名次序緊接的投考人填補。
- 在授課內容中,增加“登記法”,並相應將培訓課程節數由至少50節改為至少75節。
另外,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最後,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