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16日
《修改〈刑法典〉》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立法會今日(16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刑法典〉》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官員列席會議。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並於公佈後滿60日起生效。該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 新增三項罪狀:
“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定為半公罪,最高處 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定為公罪,最高處3年或4 年徒刑;“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定為公罪,最高處 3年或5年徒刑;如作出該等行為是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則最高處5年或8年徒刑。
- 修訂部分性犯罪的罪狀:
修訂“強姦罪",明確不論男女均可成為“強姦罪"的行為人或被害人,以及將強迫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納入該罪;同時,修訂“性脅迫罪",將強迫被害人對其自身進行重要性慾行為的情況納入該罪。
- 調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質:
將“性脅迫罪"及“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修訂為公罪,以及修改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特別告訴制度。。
- 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
將有關加重制度相應地適用於上述新增的三項罪狀;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未滿14歲提升至未滿16歲,並將針對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的情況納入加重範圍;引入新的加重情節,以加重處罰由兩個或以上行為人共同直接參與實施性慾行為,尤其包括輪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