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9日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特區政府根據第4/2017號法律對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進行了相應修訂。草案建議在職程入職及晉級的程序方面,重新設計統一管理制度的考試模式,並確保相關程序的規範化、公平、公正及公開。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 設立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由一個開考的兩個程序,修改為兩個獨立的開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仍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則由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負責。
第二、 明確了六種准予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條件
法規訂定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投考人可直接報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而無須報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第三、 修訂晉級的程序
草案建議規範以整體配備職程和無需舉行開考職程的晉級程序。只要人員符合法定晉級要件,所屬部門須於法定期間內為其展開晉級的程序,並以部門最高領導作出批示方式進行。而有關職級變更的批示需在人員符合要件日起90日內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但屬以專有配備的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和相關制度明確規定須進行晉級開考的特別職程的晉級開考,則仍予保留。此外,亦明確晉級開考屬考核方式開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第4/2017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即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