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
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之一,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善本地立法。
在草擬過程中,考慮到澳門雖然在回歸時制定並通過了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因此,現時已有相關的法律就國旗、國徽和國歌進行規範,但基於《國歌法》所規範的一些內容,未在該法律內規範。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藉着修改上述法律作為啟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並藉此進一步落實《國旗法》和《國徽法》的規定。
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7點:
(1)訂定奏唱國歌的場合
法案建議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方場所及場合奏唱國歌。
(2)訂定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
法案建議禁止國歌或歌詞和曲譜用作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及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3)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
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而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反者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科澳門幣2,000至10,000元罰款。
(4)調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
法案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
(5)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
法案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補充性行政法規指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6)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7)新聞媒體宣傳國歌
法案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
最後,為儘快將《國歌法》透過本地立法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建議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