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今日下午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该法案时表示,根据行政长官于2010年颁布第345号批示的要求,法务局统筹其他政府部门及公共实体对1976年至回归前(1999年12月19日)所公布的合共2,123项法律、法令,进行清理及适应化处理的工作。2015年法务局与立法会顾问团组成了法规清理的联合工作小组,经过双方讨论,确定了上述2,123项法律、法令当中,604项生效,1,519项不生效。
在不生效的法律、法令中包括了四类:1.按《回归法》而不采用为澳门特区的法律;2.被明示废止的;3.被默示废止的;4.失效的(又分为“因生效期已过的失效”及“其他情况的失效”)。
对各类不生效的法规,如被明示废止的,只须将这些法规的状况公布即可。但由于默示废止和“其他情况的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不生效状况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透过立法程序确定其不生效状况。这类法律及法令合共有741项,考虑到数量众多,为提升法案的审议效率,工作小组建议按年份划分成两个提案,这次提交的是涉及1976年至1987年合共469项法律、法令(1988年至1999年的法律、法令将于下一个法案提交)。
由于自回归以来,本澳的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有些仍生效的法律、法令在现实中已停止实施或没有存在价值,因此,在今次的法案中亦会明示废止此类的在1976年至1987年期间公布的12项法律、法令。
另外,法案还规定,被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终止生效的时间及效力维持不变。在上述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间,依据其规定已取得的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均不会因本法案的实施而受影响;不论是在该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间还是停止生效后,基于已具确定效力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权利或确立的法律状况亦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