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今日下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該法案時表示,根據行政長官於2010年頒佈第345號批示的要求,法務局統籌其他政府部門及公共實體對1976年至回歸前(1999年12月19日)所公佈的合共2,123項法律、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的工作。2015年法務局與立法會顧問團組成了法規清理的聯合工作小組,經過雙方討論,確定了上述2,123項法律、法令當中,604項生效,1,519項不生效。
在不生效的法律、法令中包括了四類:1.按《回歸法》而不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2.被明示廢止的;3.被默示廢止的;4.失效的(又分為“因生效期已過的失效”及“其他情況的失效”)。
對各類不生效的法規,如被明示廢止的,只須將這些法規的狀況公佈即可。但由於默示廢止和“其他情況的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不生效狀況並不明確,因此有必要透過立法程序確定其不生效狀況。這類法律及法令合共有741項,考慮到數量眾多,為提升法案的審議效率,工作小組建議按年份劃分成兩個提案,這次提交的是涉及1976年至1987年合共469項法律、法令(1988年至1999年的法律、法令將於下一個法案提交)。
由於自回歸以來,本澳的社會和經濟不斷發展,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有些仍生效的法律、法令在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沒有存在價值,因此,在今次的法案中亦會明示廢止此類的在1976年至1987年期間公佈的12項法律、法令。
另外,法案還規定,被確認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維持不變。在上述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間,依據其規定已取得的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均不會因本法案的實施而受影響;不論是在該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間還是停止生效後,基於已具確定效力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權利或確立的法律狀況亦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