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30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动物防疫法》 法案
来源: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尊敬的立法会主席 阁下、各位议员:
本人现在向立法会引介《动物防疫法》法案。
近年来,动物疫病与人的关系越趋密切,国际上经常爆发禽流感、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情况,对社会经济及公共卫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动物防疫的工作,除了政府之外,业界及动物饲主的配合亦至关重要,尤其是动物疫病的早期发现及通报,动物诊疗业界及兽医发挥着重要作用,透过公私合作模式,一同应对突发动物公共卫生事件。
事实上,由法律建构完善的动物防疫监管体系是国际上一贯的做法,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对兽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在第4/2016号法律《动物保护法》中规范了饲主对其动物必须履行提供必要治疗的义务,而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全面监控本澳动物疫病的状况,有必要为动物疫病制订专有规范,赋予特区政府对动物疫病采取明确、具体及具普遍性效力的预防管理及执行措施的权力。
为此,特区政府于2017年就《动物防疫法》法案的立法要点进行公开谘询。此外,政府在制订法案内容上亦充分考虑邻近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防疫措施,以及国际卫生组织发出的卫生建议措施及卫生水平标准。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规范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及兽医在知悉或怀疑发生动物疫病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申报,法案亦规定该等人士除了须履行申报义务外,应该同时采取将动物或尸体留置在诊疗场所或适当地点、清洁或消毒有关设施、设备及物品,以及隔离动物等措施,以即时减低动物疫病的扩散情况,而市政署亦会就跟进申报有关的工作与治安警察局建立联系机制,以确保对所申报的动物疫病作出迅速处理。
- 制定防范及应对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管制措施,以防止疫病直接或经其他受感染媒介在动物之间传播,法案规定市政署可命令采取多项防控措施,包括:清洁或消毒设施、设备及物品、销毁具传播动物疫病风险的物品、暂时关闭场所及地方、暂时限制或禁止从事动物相关业务、强制检验和隔离动物、禁止动物入境、宰杀和妥善处理动物尸体等。
- 怀疑属于动物疫病的疾病正大规模发生或传播时,由行政长官命令采取特别性措施,包括:宣告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为疫区、隔离受感染的动物、限制或禁止来自动物疫病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动物进入本澳等。
- 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计划。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宣导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措施之一,属于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一环。法案规定了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消灭动物疫病的计划及施行细则,并由市政署对有关的动物卫生措施进行评估,以便向世界卫生组织申报成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 法案规定,若违反行政长官或市政署命令采取的防控措施,须承担刑事责任;若发现动物疫病而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或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则构成行政违法。
本人的引介完毕。多谢主席 阁下,多谢各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