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動物防疫法》 法案
來源: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尊敬的立法會主席 閣下、各位議員:

本人現在向立法會引介《動物防疫法》法案。

近年來,動物疫病與人的關係越趨密切,國際上經常爆發禽流感、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的情況,對社會經濟及公共衛生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於動物防疫的工作,除了政府之外,業界及動物飼主的配合亦至關重要,尤其是動物疫病的早期發現及通報,動物診療業界及獸醫發揮着重要作用,透過公私合作模式,一同應對突發動物公共衛生事件。

事實上,由法律建構完善的動物防疫監管體系是國際上一貫的做法,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對獸醫公共衛生管理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在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中規範了飼主對其動物必須履行提供必要治療的義務,而為了進一步有效地全面監控本澳動物疫病的狀況,有必要為動物疫病制訂專有規範,賦予特區政府對動物疫病採取明確、具體及具普遍性效力的預防管理及執行措施的權力。

為此,特區政府於2017年就《動物防疫法》法案的立法要點進行公開諮詢。此外,政府在制訂法案內容上亦充分考慮鄰近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動物防疫措施,以及國際衛生組織發出的衛生建議措施及衛生水平標準。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規範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機構負責人及獸醫在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法案亦規定該等人士除了須履行申報義務外,應該同時採取將動物或屍體留置在診療場所或適當地點、清潔或消毒有關設施、設備及物品,以及隔離動物等措施,以即時減低動物疫病的擴散情況,而市政署亦會就跟進申報有關的工作與治安警察局建立聯繫機制,以確保對所申報的動物疫病作出迅速處理。
  2. 制定防範及應對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管制措施,以防止疫病直接或經其他受感染媒介在動物之間傳播,法案規定市政署可命令採取多項防控措施,包括:清潔或消毒設施、設備及物品、銷毀具傳播動物疫病風險的物品、暫時關閉場所及地方、暫時限制或禁止從事動物相關業務、強制檢驗和隔離動物、禁止動物入境、宰殺和妥善處理動物屍體等。
  3. 懷疑屬於動物疫病的疾病正大規模發生或傳播時,由行政長官命令採取特別性措施,包括:宣告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地區為疫區、隔離受感染的動物、限制或禁止來自動物疫病發生的國家或地區的動物進入本澳等。
  4. 制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計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宣導的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措施之一,屬於動物疫病防控的重要一環。法案規定了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消滅動物疫病的計劃及施行細則,並由市政署對有關的動物衛生措施進行評估,以便向世界衛生組織申報成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5. 法案規定,若違反行政長官或市政署命令採取的防控措施,須承擔刑事責任;若發現動物疫病而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或採取相關預防措施,則構成行政違法。

本人的引介完畢。多謝主席 閣下,多謝各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