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了《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法案以明示方式確認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公佈且屬“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共275項,以及明示廢止已不合時宜、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根本沒有存在價值的法律、法令共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