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旨在執行“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訂的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旨在執行載於該決議的“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