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6月6日
《仲裁法》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仲裁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
目前澳門特區的仲裁法律制度由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兩部分組成,沿用至今已達二十年,有必要革新,使之與澳門社會現實相適應,並與國際規則和慣例接軌。
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仲裁法》法案,目的為制定統一、簡易和與國際接軌的制度,使之更容易被理解和適用,從而更好地發揮仲裁制度優勢,成為便捷高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同時,為著力發揮澳門擁有較多雙語法律和其他專業人才、法律制度和文化與葡語系國家相近的獨特優勢,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
《仲裁法》法案共8章77條,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進行的內部及涉外仲裁以及對外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法案同時規定仲裁裁決屬終局性,以及賦予仲裁庭作出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和發出初步命令的權限。對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向澳門特區法院請求確認和執行作出規定。此外,本法案還對仲裁協議、緊急仲裁員與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的一般規定、有關仲裁程序的開始及終止、法院的參與範圍及管轄權、機構自願仲裁等事項作出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