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已生效十八年,期間共歷經了三次修改,包括:設立能有效回應輕微民事案件特性的訴訟機制及組織架構;在初級法院內設立新的專門管轄法庭;擴大合議庭主席、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編制;擴大檢察官和助理檢察長的編制;在中級法院內設置分庭等。

《司法組織綱要法》最後一次修改至今已超過九年,根據多年來司法實踐和社會及司法界提出的建議,特區政府經諮詢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及澳門律師公會的意見後,建議再次檢討現行法律制度,以循序漸進及穩健的方式更新法制,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提高司法效率,達致訴訟快捷性。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

  1. 調整法院上訴利益限額
  2. 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
  3. 調整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審判針對特定職務據位人的訴訟管轄權
  4. 涉及共同犯罪案件的相牽連問題
  5. 修改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轄權
  6. 修改第一審法院院長及中級法院院長的任命規定
  7. 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及引入派駐制度
  8. 增設主任檢察官及引入檢察院司法官的兼任制度
  9. 修改司法官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