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13日
《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立法會今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
法案旨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規範從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和第96條所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5點:
(1) 修訂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為市政機構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代表。
(2) 增訂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方法
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將由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共同互選產生。
(3) 增訂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喪失資格的替補方法
須重新選舉,產生相應人數的成員代表。
(4) 修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
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第四界別50人的名額分配辦法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22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12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6人。
法案建議將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14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
(5) 生效
為配合市政機構的設立,法案建議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