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8/2019号法律《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受土地临时批给失效影响的在建独立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以及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预约取得的行为已按照7/2013号法律《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俗称“楼花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物业登记,则可按该法律的规定购买置换房。由此可见,受土地批给失效影响的楼花购买者,只有在楼花预约买卖合同已经办理物业登记的前提下,才具有申请购买置换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