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1)日表示,澳門特區政府與葡萄牙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移交逃犯協定》符合國際慣例,並符合雙方各自的法律。

為推進都市更新的工作,特區政府草擬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經立法會討論通過後,於今年4月24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第12條訂定了“特別規定”,容許受批地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申請購買置換房,為興建“海一居”置換房奠定了法律基礎。

按照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影響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預約取得的行為已按照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物業登記,則可按該法律的規定購買置換房。由此可見,受土地批給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只有在樓花預約買賣合同已經辦理物業登記的前提下,才具有申請購買置換房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