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订立了两种冻结资产机制,一是针对联合国安理会或任一制裁委员会已指认的人或实体的冻结机制(旨在执行“冻结的特定规范性指令”);二是由澳门特区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订的标准,而进行指认及冻结的机制(旨在执行载于该决议的“冻结的一般规范性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