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旨在執行“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訂的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旨在執行載於該決議的“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下,與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簽署該協定。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白俄羅斯駐華大使布裹亞·維克托(Mr. Burya Viktor) 分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簽署上述協定。